第一階段
20世紀4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基階段。以發展內控理論為主,以內部牽制為最初形態,主要是為防止舞弊和其它錯誤發生,保證資產及其記錄的安全。其機制是處理一項業務或記錄時要求職責分離和相互制約。常見的內部牽制有實物牽制、職責牽制和簿記牽制。1972年美國準則委員會對內控作出了比較精確的定義,并將其分為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管理控制兩部分。前者著力于保護資金安全及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后者著力于提高經營效率和確保既定的管理政策。
第二階段
20世紀80年代,發展階段。1988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審計準則公告第55號》,提出內部控制結構理論,指出內部控制結構包括為合理保證企業特定目標實現而建立的各種政策和程序,將內部控制結構分為:控制環境、會計制度和控制程序三要素。首次將控制環境納入內控范疇,將其定義為“對建立、加強或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其效率產生影響的各種因素”。
第三階段
20世紀90年代至今,完善階段。美國“反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所屬的“內部控制專門研究委員會”,提出了內部控制整體框架的概念,其綱領性文件《內部控制――整體框架》頒布于1992年9月。1994年,該委員會又對報告進行了增補。在報告中指出:內部控制是由董事會、管理層和員工共同設計并實施的,旨在為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效率與效果,相關法律法規的遵循性等(簡稱三類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將內部控制整體框架分為: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五個要素。該研究的最大貢獻在于將風險評估、信息與溝通引進內部控制領域,并強調“以人為本”和環境的重要性。